缺氧慘劇預防制止

壹、前言

每年時有聽聞缺氧工安意外死亡,為了避免這樣悲慘事故再次發生,請確認缺氧災害防止對策。如有進入桶槽、溝內、暗渠道的作業,是無可避免的,但是再進入桶槽前的必要器具,含氧偵測器及抽氣風扇等之準備,又或是入桶後的規則要遵循,實乃和缺氧重大災害之防止息息相關。不要忽視缺氧當下忽然無感的危害,因此期望大家及工安監視者共同努力實行,使慘劇不再發生。

貳、雇主法規遵循

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沈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前項工作場所,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 塌陷、被夾、被捲等危 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已上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參、 人體對曝露不同氧氣濃度情境之反應

一、氧氣濃度18%:已達安全界限,必須連續換氣。
二、氧氣濃度16%:呼吸、脈搏加快,頭痛、噁心、想吐。
三、氧氣濃度12% : 頭暈、想吐、四肢無力、無法支撐體重而墜落(死亡邊緣)。
四、氧氣濃度10% : 臉色蒼白、意識不明、嘔吐(吐物閉塞氣,窒息而死)。
五、氧氣濃度8% : 失神昏倒7~8分¬¬¬¬¬¬而死亡。
六、氧氣濃度6% : 瞬間昏倒,呼吸停止,痙攣,6分鐘即告死亡。

肆、 缺氧防止指引

一、暗渠、溝、桶槽類等等的作業是在缺氧作業主管的直接指揮、監督下進行,而且要兩人以 共同作業。
二、需配置監視者,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生異常時,馬上通知缺氧作業主管及其他相關者。
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過特別教育講習。
四、要實施缺氧危險場所的含氧濃度的測定及紀錄時,在尚未確認安全與否前,絕對禁止人員 探頭進入人孔中。
五、空氣中的氧氣濃度未滿19%或硫化氫10ppm以上的情況下,禁止人員進入。(測定須在當 日作業前,以及休息時間全員退場後,在進入桶槽前進行)
六、在進行缺氧危險場所或是鄰近該場所的作業時,視同危險場所要禁止人員進入,而且要在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標示。
七、在有缺氧之虞的場所作業時,必須做好通風換氣。
八、在有缺氧之虞的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戴指定空氣呼吸器。
九、將發生缺氧症狀作業者救出之人員,必須配戴空氣呼吸器。

按: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