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保護你我她

在普世人權概念尚未成熟的古代,一個人的權力來自於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而在居魯士大帝在位的期間,宣佈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事件被擄的猶太人,使其重回家園,這種革命性舉動是人類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

此後,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地區,包括希臘、羅馬等的歐洲國家。17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洛克提出《天賦人權》學說﹐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主張人類擁有生命、自由及財產之「自然權利」,這份論述甚至影響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及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彰顯出天賦人權的最大原則:人生而自由平等。
而在不同階段的人權推動過程中,19世紀的社會主義興盛、工業革命後勞動階級的形成,衍生出資本家對勞工的剝削、不人道的待遇,舉例來說: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爬到煙囪進行清潔、工廠禁止上廁所等事件。
其中,尤以那些年代的婦女、幼童(童工)為主, 但在19世紀晚期西方女性主義思想已逐漸啟蒙,開始提倡女性教育、要求在各個方面女人都該有平等的權力。
1848年甚至在美國紐約州塞內卡瀑布市召開第一次女權大會,到了20世紀婦女漸漸有了投票權、工作權、參政權及女性身體自主權等權利。 也是因為這些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資本主義年代的勞工身體日漸贏弱、不能維持生計等,再加上勞工們有意識集體罷工,使勞工的工作權也逐漸被資方重視,像是:最低工時、最低工資、禁止就業歧視、工廠環境等。
在現今20世紀許多國家對工作權的重視,也在國家憲法中都可窺見一斑。 以我國為例,《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皆提到我國對於國民工作權的重視。
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上也一直爆出許多在夜間工作的勞工在沒有完善的工作環境下,出現的流血、受傷暴力事件新聞層出不窮,使社會大眾人心惶惶,對於夜間工作場所的作業也更加重視。
為此,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繼「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第2版)」等技術指引,推出「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保護夜間工作者的職場安全衛生。 在該指引中,夜間工作之風險評估,由行業別、所在地區、工作型態、場地設施配置及人力安排等工作環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工作者人身安全及健康危害進行危險因子的辨識,並以P(擬訂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D(執行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C(評估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是否足夠)、A(檢討及修正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的持續改善模式進行風險管理,若是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不足夠,就需要再次擬訂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若是安全衛生預防措施已足夠,就可以繼續進行執行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預防措施,提供夜間工作者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工作環境。

其實,在104年勞動部已有提出「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但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2項之安全衛生設施,婦女夜間工作亦有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上述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等法律條文、指引等相關文件,從中可以看出政府對女性勞工的工作權益、妊娠前後母體幼兒的重視。
但在論述工作權的時候,不免要回歸到我們工作權的推進過程中反思。在工作權的推動時,也是女權主義的興起之時,所以在各個方面上,對於女性我們都會放大檢視、探討,以此保護女性;但在同時,男性或是第三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呢?是不是應該也要一同放大討論,避免沒有一視同仁、男女平等呢?是不是在不知不覺間,我們始終以男性視角做為一把尺,所以才特別強調要保護女性呢? 針對這項議題,在今年(111年)立法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針對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限制,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解釋,雖其立意為保護女性工作者,但有惟違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意旨,應失其效力。
為兼顧女性勞工工作權及保障工作安全,並符合前揭大法官會議第 807 號解釋,提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夜間工作上,將要求雇主對於夜間工作勞工,應不分性別提供保障,若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具體協助事項必須通知工會,工會可要求勞資協商,雇主不得拒絕,但工會沒有(夜間工作)同意權。

按:黃微雯,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安全與環保技術服務處工程師。
參考文獻
1.勞動部職安署「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 https://www.osha.gov.tw/1106/1251/28996/36461/
2.勞動部「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24169 3.111年4月1日立法院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1103240702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