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與製程安全哪裡不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修訂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後,擴大了適用範圍及規範,新增條文第15條有關製程安全評估的部分,並訂定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規定相關行業需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以保障工作者的健康及安全。然而,回歸母法職安法第一條開宗名義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綜上所述,職安法內所提及之製程安全亦在談論安全,究竟有哪裡不同呢?

從事故角度來看,製程安全事故特性多屬低機率,但一旦發生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後果,通常無過往經驗可依循,因此製程安全管理並不強調由事故經驗累積回饋的過程,而是著重於危害辨識的有效性及保護措施的可靠度。然而,職業安全事故發生的機率較高,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可藉由循環式(PDCA)的機制持續改善以降低潛在危害事故的發生,如圖1

圖1 製程安全事故與職業安全事故基本特性之差異

那兩者的管理重點及概念是否相同呢?製程安全管理強調維持製程的條件與安全狀態為宗旨,以防止或減少毒性、反應性、易燃性或爆炸性高危害化學品災難性洩漏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進而保護人員的安全。但由於各廠製程的特性、操作條件,如化學品、溫度、壓力等皆不盡相同,難以一一詳盡規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運作情況採取合理可行的作法,此規定方式稱為性能式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s)。然而,職業安全以防護人員安全健康為主,針對個人的安全進行規範,同時可明確規定現場的實際設置則必須強制符合法規中規定的寬度值等,並進一步保障設備與操作的可靠度及完整性,稱之為條文式法規(Prescriptive codes),通常採用世界各國過去所累積的執行經驗或方法為考量。因此製程安全管理(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與職業安全管理(Oper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OSM)雖然皆是維護廠內安全的機制,但兩者關注的安全問題迥然不同,管理概念規範亦有差異如圖 2。

圖2 製程安全與職業安全的差異

事業單位實際運作時也的確造成了推動製程安全管理過程中的混淆與困擾鑒於上述可知,職業安全管理與製程安全管理於本質上有相當的差異如表 1。透過區隔職業安全與製程安全,以釐清製程安全管理的目的。

表 1 製程安全與職業安全之比較

按:劉于瑄,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安全與環保技術服務處高雄辦公室工程師
參考文獻
1. 董芳妘 賴品秀 陸彥儒 王振華,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淺談國內製程安全管理與符合性稽核之重要性。
2. 陳強琛,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危害暨可操作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