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簡介

台灣的消防史,就是一部災難史,包括消防署的成立,就是因為接連幾場重大死傷火警後,才開始重視專業分工, 從警察系統獨立出來。建築物的公共安全,現在由建築師整體規劃,而統籌外包,不足以確保消防安全。 此次消防法重大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愈趨複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 關係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有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消防法37年來最大幅度調整,盼提升公共安全,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此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告「消防法」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明定未來營業場所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及維護,只要檢查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故障或缺失,不再給予與限期改善,可直就接開罰,罰則提高到每次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如果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同時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提醒業者及民眾遵守相關規定。

相關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消防法從民國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至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000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為落實消防法修法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在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消防法之授權,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及管理規範提高至法律位階,明確規範具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才能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消防法明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另對於建築師、電機技師等代理的「暫行人員制度」,也明定「落日條款」為本法施行後的五年止,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除了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不只為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更是提升場所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環!藉由消防設備人員的正式法制化,也期待能讓專技人員負擔更多火災預防的工作,減輕警消同仁的負擔,讓他們能更專心於救災救護的任務上。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新法「消防設備人員法」經七次送立法院審議,而六次因各相關利害關係團體未得共識而未決,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告新制訂的「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五十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為完備落實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於六個月內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七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如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內政部指出,上述條文由原處行政罰改為懲誡委員會審 議機制,確保該消防設備人員獲陳述、舉證、公開的審議,以杜爭議。

安全唯一的解方是預防為先,防制為後。讓預防制度更完整,防範於未然,提升作業人員技能,全面確保品質,必能更有效降低火災的發生率及致死率,請大家在消防安全的這條路上,一起共同維護公共安全與減災救災緊急避難。

按: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