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二)室內裝修審查(建築法第77條之2)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三)電梯使用許可證(建築法第77條之4)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
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五)罰則(建築法第91條)
有違反以上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等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表1:公安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