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缺失概說

一、法令依據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二)室內裝修審查(建築法第77條之2)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三)電梯使用許可證(建築法第77條之4)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 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五)罰則(建築法第91條)
有違反以上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等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表1:公安檢查項目表

二、公安檢查及室內裝修常見缺失
(一)防火區劃檢查常見缺失
1.防火區劃範圍超出規定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9、242)。
2.防火牆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9~76)。
3.防火門窗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7)。
4.防火樓板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5、242)。
5.防火樓板下方天花板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5、242)。
6.安全梯之樓梯間內有空調管穿越破壞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79-2、85)。
7.申請範圍與相鄰之分戶牆打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6)。
8.申報樓地板面積大於1,500㎡,申報書未檢討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79)。
9.防火區劃不完整(防火時效牆壁、防火門窗等與該處防火構造樓板區劃分隔)。
10.原核准具區劃之防火門擅自變更(小型社福機構、補習班等)。
11. B-3組之廚房未設獨立區劃(建技建設施編86樓板、牆壁及防火門窗)。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常見缺失
1.分間牆裝修簽證材料與現況不符。
2.部分裝修材料不符規定。
3.現況裝修材料無法判別且後補材料證明文件錯誤。
4.申報圖說分間牆標示位置與現況不符。
5.現況新增分間牆與申報圖說不符。
(三)內部裝修材料常見缺失
1.牆壁材料不符。
2.天花板材料不符。
3.未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四)避難層出入口常見缺失
1.出入口改造或封閉或阻塞、堆積雜物。
2.總寬度或數量不符規定。
3.出入口設栓鎖。
4.變更用途後總寬度或數量不符規定。
5.單一出入口寬度不符。
6.走廊寬度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7.走廊通道以廣告看板封閉。
8.通往安全梯室內通路擅作隔間。
(五)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大禮堂、演講廳、游泳池等每處門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裝設甲種防火門,且不得封閉及阻塞。
(六)走廊常見缺失:通道封閉或阻塞。
(七)直通樓梯:樓梯寬1.2公尺以上,迴轉半徑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八)直通樓梯/安全梯常見缺點
1.樓梯/安全門拆除或損壞。
2.樓梯/安全梯間封閉或阻塞。
3.平面簡圖未交代安全梯。
4.樓梯/安全梯防火門未設置自動關閉器及上鎖阻礙逃生。
5.樓梯/安全梯出入口堆積雜物。
6.申報簽證簡圖直通樓梯與現況不符。
7.擅自於安全梯間內開口及拆除防火門。
(九)屋頂避難平台常見缺點:避難範圍封閉或阻塞。
(十)緊急進口常見缺失
1.開口範圍封閉或阻塞。
2.緊急進口被戶外鐵窗阻礙。
3.通往屋頂避難平台之防火門設栓鎖。
(十一)昇降設備常見缺失
1.設備拆除或損壞。
2.封閉或阻塞通道。
3.門前裝修及走道材料不符規定。
4.擅自變更或改造。
5.使用許可證過期逾期未換發或定其檢修維護記錄不全。
6.原核准圖為緊急昇降機卻張貼一般昇降機之許可證。
(十二)避雷設備常見缺失
1.拆除或損壞或擅自更改及建造。
2.有障礙物。
3.避雷導線與電燈、電話線、瓦斯管等距離1公尺以內。
4.無合格電氣人員定期檢查報告。
5.避雷針原核准2組僅檢查1組。
(十三)緊急供電系統常見缺失
1.裝置場所非防火構造。
2.設備拆除或損壞。
3.無合格電氣人員維修紀錄。
4.緊急供電系統損壞或無此設備而簽證合格;緊急發電機房內堆置雜物。
(十四)特殊供電常見缺失
1.無合格電氣專業人員之檢驗報告及維修紀錄。
2.廣告燈塔之鐵架、金屬外殼無接地及標示製造廠商、輸入電壓、電流。
3.游泳池供電無裝設漏電斷路器。
4.廣告招牌未裝設接地及漏電斷路器以及無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源電壓輸入電流等。
(十五)空調風管常見缺失:貫穿防火區劃之牆及樓地板無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十六)燃氣設備常見缺失
1.拆除或損壞。
2.變更或改造。
3.材料不符規定。
4.燃氣設備未裝設瓦斯漏氣自動遮斷器。

三、違反義務之處分

表2:違反法定義務之處分

備註:
1.建築物安檢部份可依當時建築物建造時之建築法規檢討,亦可出示使用執照原核准圖對照。
2.無建築物使用執照書圖或違建部份依現行法令檢討。
3.原無建築物使用執照書圖者辦理變更或室內裝修審查時,應先辦理該建築物程 序補照。
4.配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不在本次贅述。

按: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