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設備知多少-黃信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及第 23 條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及第 4 條之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涵蓋之項目如下:

一.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 1 公噸以上之 斯達卡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4.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6. 吊籠:載人用吊籠。
二. 危險性設備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1. 鍋爐
2. 壓力容器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 高壓氣體容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設備種類 危險性設備 小型 特殊教育訓練
鍋爐 p>1kgf/cm2或HS>1m2
(蒸氣鍋爐)
p≤1kgf/cm2
0.5m2≤HS≤1m2
(蒸氣鍋爐)
H>10m或HS>8m2,且液體溫度超過1大氣壓之沸點
(熱水鍋爐)
p≤1kgf/cm2
0.5m2≤HS≤1m2
(熱水鍋爐)
H>10m或HS>8m2
(熱媒鍋爐)
 
p>10kgf/cm2或HS>10m2
(貫流式鍋爐)
p>10kgf/cm2
5m2≤HS>10m2
(貫流式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p>1kgf/cm2且V>0.2m3
P*V>0.2(內存蒸氣)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其P*V>0.04  
高壓氣體容器 V≥500公升(灌裝高壓氣體)  

 

對設備施行安全檢查在於職業安全領域是相當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危險性機械及設備這些具有高風險的作業,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針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檢查規定很詳細。在了解什麼是危險性機械與設備後,讓我們來認識一下這些相關之安全檢查項目吧 !

各項安全檢查之適用對象:

各項安全檢查之使用時機:
1. 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製造與修改時使用。
2. 竣工檢查 :當機械及設備設置完成或是變更設置位置時。
3. 定期檢查: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到期前一個月。
4. 使用檢查:製造完成使用前及從國外進口使用前。
5. 變更檢查:變更機械及設備之設計時。
6. 重新檢查: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機械、設備,要恢復使用時。
7. 熔接檢查:以熔接製造之危險性設備於施工前檢查。
8. 構造檢查:製造危險性設備完成後申請。

檢查機構適用之檢查項目:
1. 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適用於型式檢查、竣工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構造檢查。
2. 代檢機構:適用於竣工檢查(僅限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重新檢查、變更檢查及定期檢查。

按:黃信慈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安全與環保技術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