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需擬定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書~您做對了嗎?-闕妙如

依據職安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然而從目前多數事業單位所擬定的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內容來看,對於何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與應具備的內容為何,似乎有其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從目前多數事業單位所擬定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內容,多是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之1所規範之內容要項來撰寫,包括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採樣策略之規劃與執行、樣本分析以及數據分析及評估。深究各要項之內容,多是參採數十年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所發佈的研究報告內容,然而歷經數十年後,對於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的實質內容並未有太多的改變與進步,相關內容還是停留在政策目標、組織成員之分工與權責、基本資料收集(製程說明、危害物種類與相關資訊、廠區配置圖、作業內容、歷年環測結果與健檢結果摘要)、採樣策略擬定與執行(含相似暴露族群劃分、危害風險分析、採樣優先順序策略 、採樣方法選定與樣本分析等)、數據分析及評估、檢討與改進、文件管理等,這樣的架構看似非常的明確與完整 ,但您知道問題出現在哪裡嗎?

如果您有執行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概念,您就會清楚知道,在管理系統的文件中有所謂的一階、二階、三階 、四階文件,一階文件談的是大面向整體做法的管理手冊,二階文件則是對於各項工作展開需有的程序,至於三階文件則是對於各程序應該執行的細部做法所研擬的推動做為,四階文件則更是落於執行面的執行表單。因此對於法令所要求的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應該是歸屬在三階文件的位階,既然是位處於三階文件的角色,在每年(次)的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應該是言明該年度(次)的作業環境監測的細部實質做法,而不應該是偏向二階程序文件的規劃性做法,這似乎是目前各事業單位擬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最源頭也是最為關鍵性的迷失。 因此前段所提及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在其架構上並沒有問題,而是在內容上需要再更加精進到位,以符合當年度(次)作業環境監測的執行 。

何謂作業環境監測規劃書(程序書)?什麼又是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書?這兩者的差異應該先有明確的理解與認知。作業環境監測規劃(程序)書應該是要針對事業單位的作業環境監測如何進行有一個原則性的規範,包括為何要做(依據為何)?應該如何進行的原則性規範(執行流程?多久做一次等等),談的是事業單位針對該項工作在整體制度面上的做為與規範,因此作業環境監測規劃(程序)書並不需要密集的修正,僅需要週期性地檢討是否仍符合現行運作的需求。反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書,則必須在作業環境監測規劃書 所規範的大原則之下,依據實際現況擬定細部執行的做法,包括這一年度(次)預計達成年度的具體目標是什麼(例如要掌握多少比例的相似暴露群之暴露實態等等以及所對應出的執行方案,包括執行經費有多少?執行對象是誰?什麼時間點執行?執行步驟是什麼?執行結果要如何處理等等,因此在計畫書中的內容中,對於目標的擬定、方案的執行(要收集哪些資料?要如何因應本次的目標來擬定本次的採樣策略?要用哪些方法來執行等等)都必需要有所關連性,最後再回歸與對應到是否能符合這一年度(次)作業環境監測的預期目標,加以檢討與改進,做為下一次擬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修正之依據,這樣才能真正達成PDCA持續改善精進之精神,因此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必須逐年(次)依據 前一次的執行結果持續加以滾動修正。但是目前多數的事業單位的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書內容多是千篇一律的原則性做法,其中更多的內容是法規的用詞與要求,並非是事業單位 該年度(次)實際執行的現況,更嚴重的問題是計畫書內容 各要項之間幾乎無法有效連結,例如政策目標無法連結到採樣策略,資料收集的資訊也沒有加以運用在後續的採樣規劃中而採樣結果也無法連結到政策目標等等,這樣著實失去擬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之真正目的。

因此事業單位每年度(次)的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不可能一成不變的持續沿用下去,而是要一年一年的調整與修正 ,不論是滾動式的目標調整、資料收集的累積、採樣對象的選擇(逐步輪替、勞工暴露實態的掌握等等,都應該隨著一年一年的持續執行作業環境監測,而讓廠內所有勞工的暴露實態更趨正確與完整,達到預防職業病發生的終極目標。

按:闕妙如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健康與衛生技術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