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防火管理-宋郁德



一、前言

火災形成之後,經過一定時間,必急速成長擴大,若放任不管,則將延燒擴大造成嚴重的災情。因此,火災的初期處理,乃是決定火災傷害程度的關鍵。防火管理之目的,是為平時防範火災於未然,縱使火災發生,亦可將災害造成之人命傷害及財物損失降至最低程度。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是由「管理權人」指定「防火管理人」事先針對各種可能之潛在因素,依內部人力及各廠場所之特性,採取適當的預防管理對策,以避免火災所引起之各種損害。因此,平時即應針對建築物內各種防災及消防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做好用火用電之管理,對廠內人員妥善的予以編組及教育訓練,以便於萬—發生災害時就能依據平時之準備,在消防人員抵達前,進行初期之應變。此種自主防災救護的作為,即為「自衛消防」,而將此種應變行為轉述為書面文字,即為「消防防護計畫」。

二、防火管理重點

防火管理與充分的消防設備,猶如車之雙輪,缺一不可。但是防火管理的重點,是「人」而非「物」。防火管理的內容固然必須隨時注意維修與檢查防火對象物中設置的設備,並測試其機能使其保持隨時均可發揮功能之狀態,但是最重要的還是關係「人」的問題,此點應是在推展防火管理,最困難的所在。人的問題是變動的無形的,更是不容易掌握。人愈多,管理愈複雜,可能出現的疏忽也愈多,危險性當然愈大。如何讓同仁充分認識防火管理之重要性,提高防火意識,充實防火知識,訓練警覺性及應變機能,這才是防火管理的重點。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項第一款規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其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三、消防防護計畫

(一)意義:
1.消防計劃乃指各防火對象物為達防火、防災之目的,所訂定之消防活動依據。 2.其目的在藉消防計劃之實施,減低火災發生之可能性,並於不幸起火時,得以發揮消防設備之功能,迅速滅火,減少損害。 3.建築物中儘管各種相關設施如何完善,要是發生火災時,設備功能無法發揮,則再多之設備、設施都將形同虛設。尚且,相關人員如要有熟練之防火技能,臨危不亂之精神,仍須靠平日之訓練。因此,防火管理員乃有必要製訂消防計劃,按步實施,一旦有事才能發揮防火之功能。
(二)應包含事項: 至於消防計劃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自衛消防組織之編組。 2.防火對象物火災預防之自我檢討事項。 3.消防設備之檢查及整備事項。 4.避難通路、避難口、安全區、排煙或防煙區及其他避難設施之維持管理與說明。 5.防火牆壁、內部裝設、及其他防火構造之維持與管理。 6.有關定額及收容人數之遵守事項。 7.防火管理之必要事項。 8.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事項。 9.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活動、通報連絡及避難指導事項,及防火管理上應與消防機關連絡之事項。 10.防火對象物增建、改建、遷移、修繕或改換裝置之工事期間,防火管理員 之會同,以及火氣使用之監督處理事項。 11.其他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之事項。
(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消防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5.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6.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8.防止縱火措施。 9.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按: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
參考文獻: 1. 消防法。 2. 消防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