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產生之危害主要除了可能導致感電災害外,還有可能引起電氣火災及爆炸危害,據消防署統計資料,可發現火災當中因電氣設備而引起火災者占大多數,一旦發生火災,恐將造成難以估計的財產損失,因此不可輕忽防災的重要性。平時準備好防火設備與工具,養成安全正確使用電器的習慣,並規劃好逃生路線,有助遠離災難。
為防止電氣設備成為引火源,其電氣設備須具有防爆功能之設計,並根據場所的危险區域等級,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即可預防類似災害減到最低。
(一) 洩漏源
內容物含有可燃性物料者,應視為潛在釋放源,故應先按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確定釋放源的等級:
1. 持續存在:持續存在或預期可能長時間存在或短時間但頻繁存在的場所。
2. 主要洩漏等級:在正常操作下,週期或偶爾釋放的洩漏源,
3. 次要洩漏等級:在正常操作下,不預期會洩漏,即使洩漏也僅是偶爾短時間且不常發生。
(二) 危險區域劃分
爆炸性環境出現之區域,或爆炸性環境預期出現之量會使得在電機設備之構造、安裝及使用上,需要特別預防措施之區域。
1. Zone0:爆炸性環境連續、長時間或經常存在。
2. Zone1:在正常操作下,爆炸性環境可能存在。
3. Zone2:在正操操作下,爆炸性環境不太可能存在,若存在亦僅為極短暫的時間。
(三) 防爆電氣設備
所謂防爆電氣設備,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規範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設備,具有防爆性能構造者。電氣設備防爆結構如下列:
(四) 溫度等級
除了防爆結構與危險區域等級之外,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還要考慮溫度等級如下列:
1. 第I群電機設備
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150℃:煤塵可能堆積成層之任何表面。
450℃:煤塵不可能堆積成層之處。
2. 第II群電機設備
3. 第III群電機設備
(1) 在無粉塵層情況下測定之最高表面溫度,所測定之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所指定之最高表面溫度。
(2) 粉塵層之最高表面溫度,除了要求之最高表面溫度之外,亦可對環繞設備各側之已知厚度的粉塵測定最高表面溫度。
其所標定之特定最高表面溫度不可以超過該使用場所爆炸性氣體或蒸氣之著火溫度。
(五) 設備保護等級EPL
依據設備成為引燃源之可能性,並辨別爆炸性氣體環 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及在易受沼氣影響之礦坑爆炸性環 境之間的差異,而對設備所指定之保護等級如下列:
(六) TS認證防爆安全標示
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3376 (或CNS 15591)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或IEC 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國家標準系列與國際標準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系列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