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草案翻修四大重點提升安全-吳佩諭



消防法自74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11次修正,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如林森錢櫃KTV大火及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重大傷亡,以及近年石化業發生三十餘起漏逸或火災事件。因此進行消防法全盤檢視與檢討,以強化公共場所安全,此次共修正27條,是自消防法公布36年以來最大幅度調整,未來修法通過後,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若發生石油煉製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此外,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則,以強化消防法規之落實執行,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其修正草案計有下列4大重點:
一、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規逕罰、強化高層及地下建築物管理 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任,本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3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供營業使用場所逕予處罰,並得按次處罰。【第37條】 考量場所特性,若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第40條】 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新增第13條之1】
二、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強化自主防災制度 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這次修法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及備查相關資料,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第15條之2】 將現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的保安監督人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以強化場所自主防災。【新增第15條之6】
三、掌握救災資訊,提升救災效能 為掌握救災資訊,這次修法也新增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第18條】 此外,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場所,若發生災害,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以提升救災效能。【新增第19條之1】
四、全面檢視提高罰則,以強化消防法規之落實執行 因應時代變遷,全面檢視並提高消防法罰則額度,包括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規定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其最高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最高提升至10倍,以強化消防法規之落實執行,維護公共安全。


按:吳佩諭,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安全與環保技術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