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起重機吊掛之搭乘設備應注意哪些?



一、重大職災案例概述-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從事LED廣吿掛設作業 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108年8月13日甲企業社負責人A君(罹災者)、所僱勞工B君(罹災者)及勞工C君從事乙護理之家LED廣告字裝設作業,租用丙工程行所屬移動式起重機,並由丙工程行所僱勞工操作吊升荷重25公噸移動式起重機,當日上午11時許,據目擊者C君表示當時位於乙護理之家樓頂處,看到罹災者於該移動式起重機附掛搭乘設備內,升高至屋頂處,因搭乘設備勾到屋頂裝飾格柵停住,雖罹災者A君以無線電對講機跟操作人員表示「下去、再下去」,C君看到移動式起重機伸臂仍持續往上延伸,該搭乘設備因位於伸臂及建築物間受到擠壓變形及連接桿斷裂,使搭乘設備連同罹災者由19.55公尺高處墜落至地面,經送醫不治死亡。

二、吊籠與吊籃的區別

吊籠(俗稱洗窗機) :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常見於建築施工階段、大樓外牆帷幕修繕與清潔等,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所稱之危險性機械種類之一,依法需取得合格證後,勞工才能使用。(如圖1) 搭乘設備(俗稱吊籃):係指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之搭乘設備而言;對於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除非有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之特殊例外情境(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且使用前依法須經專業機構(機械或結構技師)簽認、檢查與測試合格後,取得搭乘設備簽認合格標示,張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才能供勞工搭乘,否則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如圖2、圖3)

三、搭乘設備須經專業機構簽認

依照「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 專業機構之簽認依下列規定:專業機構應為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簽認效期最長為2年;屆滿或構造(含懸掛裝置)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另為確認經簽認之搭乘設備能安全使用,實施以下檢查及測試:

1.以最大荷重1.25倍之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50%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2處位置,各保持5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2.除確認起重機本體之相關裝置功能均保持正常外,搭乘設備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3.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10以上。 4.確認安全母索掛置之位置。

四、結論

起重機吊掛事故不斷,勞工使用搭乘設備作業從103年至108年期間已有12人死亡。分析其原因,業者有可能因對法令不熟或便宜行事不按規定作業或為節省搭乘設備之簽認費用,導致作業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為降低職災,主管機關除了近幾年已強化法規規定(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是否有確實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得超過限載員額等),另建議應加強檢查頻率及持續辦理相關在職教育訓練,以強化業者與勞工安全管理知能,落實安全管理作業,才能以保障勞工安全,降低職災發生率。

《吊籠_(圖片1)、搭乘設備(吊籃)_圖片2、3》

按:楊憲仁,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安全與環保技術服務處總工程師。
參考文獻
1. 108年重大職災案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 職業安全衛生法。
3.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4.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5. 吊籠作業實務技術手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