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資格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例照顧服務員須同時符合 ① + ②)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①年滿18歲 ②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①年滿18歲 ②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①年滿16歲 ②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堆高機操作 ①年滿18歲 ②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但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②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班,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