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學員延期、轉班、轉讓、退費標準

一、 本會學員因故無法如期上課,得以依下列規定辦理延期、轉班、轉讓、退費,辦理共以一次為限。

二、 本會退費標準係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即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並參考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 本會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 本會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依下列標準退費:

       1. 自開課日期前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學費95%。

       2. 自開課當日起至第二次上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學費70%。

       3. 自第二次上課日起未逾全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提出申請者,退還學費之半數。

       4. 受訓逾全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予退還學費。

三、 退費辦理方式

       本會學員申請退費時,需檢附申請書及原收據或發票辦理(申請書之申請人以收據上之抬頭為申請人)。

四、 延期或轉班、轉讓辦法

       (一) 本會學員自開課日起至第二次上課前可辦理延期或轉班、轉讓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二) 本會學員請保存繳費收據,以便辦理延期、轉班、轉讓或退費手續。欲轉入之班級已額滿時則順延。辦理延期或轉班、轉讓後不得要求退費。